中国石油机械网 - 石油机械行业门户网站 !

商业资讯: 管道储运 | 化工炼油 | 节能降耗 | 开发勘探 | 媒体视点 | 物资装备 | 新能源信息 | 原油期货 | 质量环保

你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商业资讯 > 管道储运 > 延长石油收警示函 违反兴化股份重组案同业竞争承诺
2.biz | 商业搜索

延长石油收警示函 违反兴化股份重组案同业竞争承诺

信息来源:s-u.cn   时间: 2023-02-15  浏览次数:6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3日讯 近日,陕西证监局发布关于对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2〕46号)。经查,2016年,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化股份”,002109.SZ)实施重大资产重组,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延长石油”)针对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榆林煤化有限公司(简称“榆煤化”)存在甲醇业务情形,承诺在榆煤化二期项目建设投产之前,榆煤化的甲醇产品除自用外,全部继续按照延长集团内部定价在内部单位消化,不参与对外市场销售;在榆煤化二期项目建设投产之后,榆煤化的甲醇产品将全部用于自身生产。由于榆煤化二期项目未建,其自2018年起除自用、延长石油内部单位消化外,每年将剩余的部分甲醇对外销售。

2018年3月,延长石油承接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榆林煤基芳烃及配套煤矿项目”,其中包括陕西榆林凯越煤化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凯越煤化”)100%股权,凯越煤化主要从事甲醇、硫磺的生产及销售,甲醇主要用于外销。2020年12月,延长石油对2016年出具的承诺内容进行了变更,补充出具了新承诺。

延长石油下属榆煤化、凯越煤化2018年-2020年存在将甲醇对外销售情形,违反了延长石油2016年作出的避免甲醇销售同业竞争承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的规定,陕西证监局决定对延长石油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延长集团应认真汲取教训,学习贯彻相关证券法律法规,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延长石油官网显示,延长石油产业主要覆盖油气探采、加工、储运、销售,石油炼制、煤油气综合化工,煤炭与电力,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研发与中试、新能源、装备制造、金融服务等领域。目前延长石油已成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集团型企业,下设全资和控股子公司63个、参股公司20个、100多家生产经营单位和延长石油国际(HK00346)、兴化股份(SZ002109)和陕天然气(002267)3个上市公司。

陕西延长石油榆林煤化有限公司为延长石油全资子公司。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规定: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相关方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我会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对承诺相关方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将承诺相关方主要决策者认定为不适当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选等监管措施。

在承诺履行完毕或替代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前,我会将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对承诺相关方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以及其作为上市公司交易对手方的行政许可申请(例如上市公司向其购买资产、募集资金等)审慎审核或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2016年,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延长集团)针对子公司陕西延长石油榆林煤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榆煤化)存在甲醇业务情形,承诺在榆煤化二期项目建设投产之前,榆煤化的甲醇产品除自用外,全部继续按照延长集团内部定价在内部单位消化,不参与对外市场销售;在榆煤化二期项目建设投产之后,榆煤化的甲醇产品将全部用于自身生产。由于榆煤化二期项目未建,其自2018年起除自用、延长集团内部单位消化外,每年将剩余的部分甲醇对外销售。2018年3月,延长集团承接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榆林煤基芳烃及配套煤矿项目”,其中包括陕西榆林凯越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凯越煤化)100%股权,凯越煤化主要从事甲醇、硫磺的生产及销售,甲醇主要用于外销。2020年12月,你公司对2016年出具的承诺内容进行了变更,补充出具了新承诺。

你公司下属榆煤化、凯越煤化2018年-2020年存在将甲醇对外销售情形,违反了延长集团2016年作出的避免甲醇销售同业竞争承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认真汲取教训,学习贯彻相关证券法律法规,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22年11月24日

    ——本信息真实性未经中国石油机械网证实,仅供您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