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2019年1月至2023年7月间,被告人冯某、陈某未经许可,将从某石油液化气公司等处购买的液化石油气储存于某两处厂房及一辆废弃卡车车厢内,并售卖给附近小吃店,从中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6万元。期间,由冯某为主经营,陈某偶尔帮忙经营。
2023年7月,公安等部门联合检查,在上述储存点现场查扣液化石油气罐129粒,其中实瓶42粒,空瓶87粒。经检验,送检的液化石油气符合GB11174-2011《液化石油气》标准要求。经评估,案涉三处液化气储存点存在多处安全隐患。
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陈某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液化石油气存储、运输、出售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最终,因犯危险作业罪,被告人冯某、陈某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管制四个月。
法官提醒:液化石油气属于危险化学品,存在易燃易爆风险,在充装、运输、存储、销售等方面都有严格要求,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许可、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擅自从事以上业务,否则将带来极大安全隐患。本案中,两被告人非法存储、运输、出售液化石油气的行为符合危险作业罪构成要件,依法应予严惩。